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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重要通知

    信息发布者:wanghaizhang
    2022-09-23 07:33:54   转载

    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重要通知

    以后,

    学校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近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明确公办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01

    全省学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严格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不得变相以企业或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术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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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单位预算收入支付相关费用,编入单位预算,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为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河北省实际,整理出全省教育收费负面清单。

    02

    全省各类学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秦皇岛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要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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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不得利用周末等节假日赶学习进度开展有偿补课。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

    学校内均不得强制提供有偿的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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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幼儿园

    禁止收取保教费以外任何特色班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空调费、取暖费、床位费、被褥费、备品费、园服费、体智能费等,不得跨月或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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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04

    中小学

    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

    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例如,学习资料、校讯通、补课费等等。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校园安全保卫、校讯通(家校通)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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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饮用水,不得强制向学生提供收费的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

    05

    高等学校

    不得擅自收取校园网费用

    不得强制学生办理指定银行卡、手机卡和校园网,不得擅自收取校园网使用费。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军训服装等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强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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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以毕业证或学分相威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学习有偿的驾驶课程。

    规定一出

    所有学校都将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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